孩子上中学,在学校跟同学摔跤,把对方小腿压断骨折,请问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更新时间:2020-01-04 21:43:07人浏览
问题描述:
请问律师,孩子上中学,在学校跟同学摔跤,发生意外,把对方小腿压断骨折,请问这个责任怎么划分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咨询我
平台特邀律师
推荐
已帮助144405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双方过错来定,若两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01-04 21:43:07
咨询我
平台法律顾问团队
官方
已帮助113869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你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0-01-04 20:49:41
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如若涉及隐私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如果鉴定是轻伤以下的,肇事者只承担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同时因饮酒驾驶,还要吊销驾驶证。涉及到民事赔偿,要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等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
全部1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1、按照一般人身标准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包括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赔偿主体有小孩及其法定监护人,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条参考:
全部2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
全部3个答案 >
人咨询过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