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录音 法律,通话记录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更新时间:2017-04-04 07:35:56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和我的爱人关系不好,平常几乎不说话。一说话就吵。近来发现他的通话记录显示,常在上班时间和异性联系(上24小时)例如
短信发 03-18 12:18:01
短信发 03-18 12:31:29
短信发 03-18 19:20:47
被叫 03-18 21:22:50
短信发 03-19 02:44:24
短信发 03-19 06:00:37
短信发 03-19 06:01:18(这些通话记录和短信被他删的一干二净,我只有通话记录)
我们已经谈到协议离婚,只是补偿费谈不拢。如果我要起诉离婚这些证据有用吗,还应该准备什么?房子是婚前父母买的,但贷款一直自己换。他的钱和我的钱一直个花各得。离婚时,是不是个人财产?
10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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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鸿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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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您要起诉离婚,仅仅提供这些证据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是,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2,房子是婚前父母买的,但贷款一直你们自己还。离婚判决时,主要看房屋产权决定是不是共同财产;3,虽然他的钱和您的钱一直各花各的。离婚时,也不是个人财产。
2008-04-06 07: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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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财产分割有时间规定。 1、视情况而定,看是要求再次分割还是财产从未处理过。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17-04-04 07:3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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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合不合理要根据证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016-11-14 17: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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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三)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2013-04-19 18:41:23
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1,如果您要起诉离婚,仅仅提供这些证据没有实质性的意义,但是,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就会判决准予离婚;2,房子是婚前父母买的,但贷款一直你们自己还。离婚判决时,主要看房屋产权决定是不是共同财产;3,虽然他的钱和您的钱一直各花各的。离婚时,也不是个人财产。
2008-04-06 21:24:21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同意:这些证据证明不了什么,既然对方也有离婚的意愿,也不用准备什么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了,直接起诉即可;房产证需要看是谁的,如是你的,则婚前部分出资是你的婚前财产,双方如未订立财产约定,婚后部分的还贷应视为夫妻共同还贷,其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的二分之一
2008-04-06 09:56:39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你好,这些证据证明不了什么,既然对方也有离婚的意愿,也不用准备什么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了,直接起诉即可;房产证需要看是谁的,如是你的,则婚前部分出资是你的婚前财产,双方如未订立财产约定,婚后部分的还贷应视为夫妻共同还贷,其有权要求分割婚后还贷的二分之一。
2008-04-06 06: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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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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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内容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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