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出现血尿,患者没有肝肾功能损害,请问我需要付的责任和赔偿应该怎样。
更新时间:2019-01-20 00:18:5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外科住院医师,再给患者注射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剂时计量算错给多了,患者出现血尿,恶心症状,停药后症状消失,检查肝功肾功都正常,患者没有肝肾功能损害,请问我需要付的责任和赔偿应该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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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
盟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电话-186-8672-9300
你好,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
医鉴办收到委托后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6个小时)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相关资料;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组成鉴定组 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原则上至少为3人以上的单数,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1/2。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20天之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之前,要求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三、组织鉴定
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不影响鉴定的进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2019-01-18 14: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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