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接房已经一年多了,房产证还没下来,是否可按合同上的这款约定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呢?

更新时间:2017-09-28 08:52:33人浏览
问题描述:
商品房买卖同上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可赔偿买受人总房款1%的违约金。请问:现在接房已经一年多了,房产证还没下来,是否可按合同上的这款约定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呢?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王皓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017-09-27 13:27:19
李晓航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电话-186-4608-8498
你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017-09-27 13:24:55
朱国臣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黑龙江大庆·电话-130-8906-3355
是可以的。。
2017-09-28 08:52:33
魏和平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你好可以要求
2017-09-27 15: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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