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时间为2个月,至2017年1月22日。装修款先后分三次付,已经付了两次,大概是总款的90%。至今2017年5月11日,仍旧未完工,我已经多次和装修公司

更新时间:2017-05-28 17:38:15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6年11月22日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时间为2个月,至2017年1月22日。装修款先后分三次付,已经付了两次,大概是总款的90%。至今2017年5月11日,仍旧未完工,我已经多次和装修公司沟通,但他们就是一拖再拖。我可以要求赔偿吗?合同的最后写着,如未在期限时间内完工,可以少付50%的尾款,可是这时间也太长了,超出的时间将近4个月了!
9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白宁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你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017-05-11 17:52:24
尚冰冰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电话-156-4068-6444
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017-05-11 17:49:35
张俊杰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电话-159-9825-2872
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017-05-11 17:36:07
杨士富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电话-139-4065-8331
可以诉讼合同违约
2017-05-15 17:18:15
白雪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您好,这种情况要看装修合同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对逾期交工有明确的约定,那么按双方约定的赔偿方法进行赔偿,对方不赔可以起诉处理
2017-05-28 17:38:15
刘哲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你好:合同约定明确交付时间,未完成交付成果,需承担一定责任,建议协商,协调不了,必要时候需要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需要帮助与我面谈。
2017-05-12 08:25:35
曹明辉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017-05-12 08:22:56
葛萌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需要看具体情况
2017-05-11 17:44:41
李飞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锦州
你好,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建议把合同带上与我联系,我帮你看一下
2017-05-11 16: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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