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违规操作

更新时间:2018-09-28 13:03:36人浏览
问题描述:
2015年11月20日我陪同老婆去**院普外科看病,医生简单问了一下情况(因为第二次过来了),给开了3天打点滴的药,要我们在医院打一天点滴,剩下2天的药带回到我们住的地方附近医院注射(我们住的地方离妇幼保健院比较远,我老婆已经怀孕4个多月,且患有急性阑尾炎,来回去妇幼保健院行动不便)!顿时觉得医生和医院挺人性化的,当时我们就同意了,在交完费到药房拿药时,药师有说我们带走的药就不能再带回来了,同意就签字,我没多想什么就签了字。但是我第2天(2015年11月22日)拿着妇幼保健院开的药到附近的正规医院以及村诊所,他们都不给帮注射,说不符合相关规定,让我们回妇幼保健院注射!问题是,随后当我们拿着药回到妇幼保健院,他们也不给我们注射,说只要从他们医院带出去的药,再带回来都不给注射,这是他们医院和卫生局的规定!我当天晚上(2015年11月22日)已经和他们医院当天值班的相关领导有过沟通,她跟我们说,目前我们的问题她会向上面的相关领导反映,建议我们当时先去挂个号找医生再重新开处方药,先给我老婆打点滴治病要紧,其他问题等第2天(2015年11月23日)他们领导上班了再处理,我们同意了。另外她给了我他们医院相关的投诉电话,说是明天我在他们上班时候,打这个电话咨询其处理结果。但是我第2天上午(2015年11月23日)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告知我他们已经处理了,他们领导已经给过他们明确指示了,给我2个回复:一是带出去的药不能再注射,二是药费不能退!他们这是按他们医院和卫生局的规定办事的,如果我有其他意见和不满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此后我向本市卫生局投诉过这件事,他们说先要向医院(妇幼保健院)沟通了解一下,但是不久本市卫生局电话回复我的结果和医院给的回复一样,卫生局转述说妇幼保健院那边说当时是我们向医生强烈要求把药带回去注射的(很可气,我们又不懂治病以及打点滴,我为什么要做这个要求呢?),以及这件事情他们(本市卫生局)没有办法处理!让我自己再跟医院沟通或是其他正当解决方法(包括法律以及新闻媒体途径)。对于这件事,我们并不是说在乎那几十百来块钱的医药费,我就觉得他们妇幼保健院这种规定及处理问题的方法违规操作,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当时在和医院沟通时他们还不经意向我们透入说每天他们医院都会有十来个人把药带回去注射!就此我也找过相关的法律资料,详细咨询过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个人觉得该医院(**院)的这种准许病人将注射类的药品带出医院到其他医院及诊所注射做法及规定严重违反相关药品保管法法文法规,而且特别指出的是:妇幼保健院让患者签字就可以将注射类的药品带出医院到其他医院及诊所注射做法是一种明显的推卸责任以及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做法及规定!因此,我在与妇幼保健院医院和本市卫生局投诉沟通无望后,特此在网络上咨询有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及朋友,希望各位能帮忙给个得到合理客观的维权办法,或是相关法律及新闻媒体援助,控诉该妇幼保健院违规操作,赔偿我相关损失和公开赔礼道歉,以及取消此项不合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条文规定。
6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陈世炫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电话-135-7055-8279
可以投诉的。。
2015-11-24 15:27:52
已经向本市的卫生局投诉过了,没有用啊!卫生局替医院说话,然后说他们处理不了,要我们自己跟医院处理!
追问 2015-11-24 16:01:25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咨询我
已帮助159413人 · 响应时间 平均4分钟内
  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根据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尽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均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但仍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医院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018-09-28 13:03:36
法律快车咨询顾问 咨询我
已帮助77787人 ·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2018-05-10 04:55:35
平台特邀律师 咨询我
已帮助192232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2017-05-04 00:43:51
邢伟华律师
服务地区-上海上海
各地政策都不一样,最好直接咨询一下当地计生委
2017-03-30 06:28:25
马俊哲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这个是可以投诉!!
2015-11-24 21:58:51
已经向本市的卫生局投诉过了,没有用啊!卫生局替医院说话,然后说他们处理不了,要我们自己跟医院处理!投诉没有什么实质的结果啊!
追问 2015-11-25 10: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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