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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定金退还条件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量:0
买卖房屋定金退还条件: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履约不能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回;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履约不能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交完定金合同生效,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快车提醒您,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