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程义律师

唐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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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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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套现想玩新花样?小心被控非法经营罪

来源:唐程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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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关键字】:信用卡套现 虚构交易 非法经营

  【案情简介】:2015年4月,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办理商户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商行、终端编号99991656的POS机1台,用于信用卡套现、还款活动,并印制了广告卡片派发招揽业务。同年7月1日9时许,张某与林某因信用卡套现问题产生纠纷,到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后张某被当场抓获,其随身携带的P0S机1台,及放置在住处深圳市南山区***村**号**房的作案工具蓝色魅族手机1部、广告卡片若干亦被缴获。经查,2015年4月15日至6月29日,上述POS机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806125.01元。

  【法院观点展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网络专家分析】: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本案中,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是行为人主动策划经营,在刷卡套现过程中对信用卡持卡人有威胁、引诱、欺诈行为,套现过程完成后收取高额手续费,设置pos机具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主要用于套现的,则应当认定属于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应当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将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视为该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因其本质上属于提供银行卡相关服务,但因其不具有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危害了金融秩序,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法条援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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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唐程义
  • 执业律所: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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