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一、《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对该罪的规定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查处职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额,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2、 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3、 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4、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5、 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