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琴律师

王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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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廊坊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购房签约前应了解的法律知识

来源:王海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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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一件大事,从选择房源到确定购买,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当前经济形势并不乐观,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楼盘面临资金链断裂、开发项目被法院查封等问题,最终侵害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风险规避。

    一、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不可轻信

  购房者不可轻信房地产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上的广告和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如果宣传资料上载明的广告及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是购房者购买房屋的重要条件的话,一定要将相关优惠和承诺记载到合同中。

    二、选择楼盘需谨慎,看开发商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

购房前首先要评估购房风险,部分房地产存在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就开始销售的现象,一贯用“现在不买,房价迅速上涨”的策略,利用消费者急迫买房的心理,让消费者先交一部分的首付款。此时签订合同的后果是,房产的物权人依然是开发商,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且不能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明确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每一个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制式的格式合同,购房者通常只关心一些认为重要的条款,单价、约定面积、楼层等。开发商售房收款的目的达到后,其违约风险会显著加大,包括签订合同时承诺赠送的面积、交房时间、小区内区间道的建设等。所以,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要审清每一个合同条款,以及开发商为了售房承诺的条件都要在合同中约定明确,一旦违约诉诸于法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交房时房屋面积误差问题

双方在合同中针对交房时面积误差问题约定解决方法,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购房者按照超出的价格足房款或者开发商按照缩水的面积退款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不能要求退房。如果面积误差比在3%以上,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房屋面积偏差在3%以上,且购房者不要求退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来处理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房者。

    五、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向购房者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购房者交房,购房者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给购房者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期限通常为交付房屋后90天内,通常按已付购房款为基数,日息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具体内容以购房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开发商逾期办证,购房者应当积极向其主张权利,开发商据拒不支付违约金的,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七、购房者不可仅以房屋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接房

  开商在取得“两书一证”,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合格证》后就达到了交房的条件,如果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购房者前来接房,购房者逾期不接房的,视为房屋已经交付,购房者需承担房屋交付后的风险。如果房屋存在瑕疵,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整改,并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应的损失。

   八、购房者承担没有按揭贷款成功的责任

   办理按揭贷款是购房者的义务房地产开发商有配合的义务,故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对自己能否办下来按揭贷款有一个基本的预估如果销售人员承诺帮助办理按揭贷款,需要将此承诺明确写在合同中。

九、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反悔的责任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一房二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是购房者可以单独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形,除此之外,在开发商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购房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继续履行。在合同可以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彼此的义务。

(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三)约定定金的。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四)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建议购房者不要恐慌性购房,不要轻信、参与、传播各类炒房活动,应根据需要合理购房,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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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海琴
  • 执业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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