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辩护: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来源:陈其象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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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牌刑事辩护 陈其象律师 电话:133282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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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没有情节是否严重的规定;
②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
2.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体?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
②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侵犯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3.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观方面?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1)实施了组织行为:人数上一般要求3名以上未成人;
(2)组织的对象是未成人人(不满18周岁的公民);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了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陈其象律师提示】
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
4.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主体?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16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陈其象律师提示】
单位不成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5.什么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主观方面?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陈其象律师提示】
牟利目的不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必备要件。
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如何定罪量刑?
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
(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
组织未成年人既实施乞讨行为,又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应当按照被处罚重的一罪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2006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9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本条后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8日)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内容解读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
八、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罪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欲熏心,往往利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因某种原因造成其精神上的空虚、物质上的缺乏等弱点,组织其从事一些谋利性的违法活动。目前,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在全国一些大中城市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形式有: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组织、诱骗辍学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者社会流浪少年,成立帮派团伙,以为他们提供食宿为诱饵,组织、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对中小学在校学生实施敲诈勒索、抢夺、故意伤害等不法侵害,或者在大型商贸区域、繁华地带,从事扒窃活动实施盗窃、扒窃、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而把所有违法所得都上交给这些幕后成年人组织者。在一些大的团伙中,每个人分工明确,配合密切。有专管内勤的“管家”,有负责培训的“教练”,有负责“公关”的“外联”,有负责惩罚的“打手”。一般每人每天都会被分配一定量的任务,超额完成,会受到“表扬”;没有完成,会受到相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能会是挨一顿饿,也可能是招来一顿打。由于参加团伙的未成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很差,也缺乏必要的生存技能,因此,对团伙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宿产生了依赖心理,一些未成年人就是受到体罚,也愿意继续留下来。由于未成年人从事的这些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大都未构成犯罪,对幕后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也遇到困难。
这种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情况,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性质恶劣,影响很坏,不仅剥夺了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健康权,而且会诱使他们逐步走上犯罪道路,毁掉他们的一生。有的很可能因为一个小小的偷摸行为,慢慢发展成为犯罪行为,从而使一个健康向上的未成年人堕落为罪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对国家、对家庭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刑法修正案(六)已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中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了打击这类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所说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既包括普通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身心残疾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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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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