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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案件的受理标准

来源:裴金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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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丧失的认定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一般而论,票据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前者指票据本身的绝对灭失,而后者指票据本身还存在,只有持有人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如票据因被盗、遗失而丧失等。依票据法的理论,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票据的持票人丧失对其所持有票据的占有。一般认定是否丧失,还必须依持票人的主观来作出判断,如果持票人自己故意使票据灭失的,则就其本意而言有消灭票据权利的意思表示,此时不能按票据丧失处理,而应当认定持票人抛弃票据权利。。所以说构成票据丧失必须不是出于持票人的本意而绝对丧失或相对丧失。

2、         如果票据权利人公丧失对票据的直接占有,而没有丧失对票据的间接占有,则也不构成票据丧失。如票据的权利人自己主动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以出质的方式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象这种情况下,虽然不占有票据,但是并不属于票据丧失的情形,不能认定是票据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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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裴金霞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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