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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法人通过法院拍卖形式受让保险公司股权法律流程指引

来源:陈天蕲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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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法人通过法院拍卖形式受让保险公司股权 

                                                               法律流程指引

关于标题项下事宜,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主管机关的实务操作,现将调查研究结果呈现给所需的各位博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第一、公司法人通过拍卖程序无法直接受让取得保险公司的股权;而必须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审核通过为前置条件。

保险公司作为特殊的行业主体,其股权的转让与普通公司的股权转让相比有着特殊的要求。结合操作的实际情况,保监会的审查义务不能由法院或拍卖公司承担,而必须经过保监会的审查通过公司法人才能顺利受让保险公司的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向保险公司投资人股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投资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批准其投资保险公司;并且审查程序应当在拍卖前进行。如果该股权转让未通过审查,存在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此,只有认定该资质审查程序在拍卖实施前完成,才能保证各方主体的利益不会发生冲突,才能保证各环节有序地进行。



第二、公司法人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自身所需具备的资质条件。

依据《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应具备特殊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企业法人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组织;

2) 经企业行政主管机关或董事会批准;

3) 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且有盈利;

4) 以货币形式出资,资金来源合法;

5) 有持续出资能力,净资产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

6) 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欲收购保险公司股权的公司法人及关联方对保险公司持股的份额限制。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关表述,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



第四、受让股权的出资形式限制及资金来源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公司法人受让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层面,存在以下法律屏障:

1)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形式出资,禁止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形式投资。

2)禁止企业及其他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



第五、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审批分为两个层次: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相关表述,保险公司股东变更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批准与备案。

其一,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其二,变更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下的股东,应当报保监会备案。



第六、办理审批事宜的具体操作细节。

1、办理该事宜的具体审批名称及所涉主体:

审批项目名称: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受理机关:保监会(由目标公司直接将审批所需材料报送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保险公司(即目标公司)



2、申报材料

1) 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 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保险公司10%以下股东变更的备案程序则无需申报此材料。)

3) 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 股份受让方(即贵司)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 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4、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

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律援引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4、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 《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

6、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7、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

8、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陈天蕲律师

                                                                            200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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