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东律师

王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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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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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终止经营解散清算

来源:王建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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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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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3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建东
  • 执业律所: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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