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荔湾区承揽加工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王建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5
人浏览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以上内容由王建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建东律师咨询。
王建东律师
帮助过 21人好评:0
广州市东风中路318号嘉业大厦23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