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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打伤学生能否要求学校赔偿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1)

来源:韩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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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打伤学生能否要求学校赔偿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1)【案情】王*是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苏**系其班主任老师。某日上午,由于王*在上课时说话,苏**对其进行批评。王*不接受批评,与苏**发生争吵。下课后,苏**将王*叫到学校的小树林里,两人再次发生争吵。苏**抓住王*的头发,用脚踢其面部,造成王*面部,包括眼睛、嘴唇等处受伤。事后,学校进行了调查,对苏**作出了处理。王*的父母以王*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赔偿。【争鸣】■王*的父母提出,苏**作为某中学老师,违背教师职业道德,殴打学生,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9项“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的规定,某中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中学提出,苏**因与学生发生矛盾,殴打学生,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制定了教师守则,对教师进行严格管理。事件发生后,学校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某中学制定有教师守则,对教师进行了管理和要求。在事发后,学校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对苏**进行了处理,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且被告学校不是直接侵害行为人,与苏**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某中学不应承担责任。作为受害人,王*应当向直接侵害其生命健康权的教师苏**要求赔偿。同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苏**的行为情节已经构成犯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可以请求附带民事赔偿,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学校中发生的各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学校并非都要承担责任。作为受害人的学生及其家长,应当掌握法律相关法律知识,以便有效地保护自己。(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国*/策划鲍金何菲菲/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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