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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业主被杀能否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3)

来源:韩立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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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业主被杀能否要求管理者承担责任人身侵权纠纷案例(13)【案情】庄**在某商场开办了一家首饰店。该商场由某公司负责管理,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其服务内容包括安全保卫等工作。某公司为加强商场的管理,制订了业主公约、保安制度。庄**平时就住在店里。2005年9月,庄**被发现在店内遇害。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商店门窗完好。当日的保安值班登记证明无异常情况。庄**的家人以商场管理者即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鸣】■庄**的家人提出,庄**在某商场从事经营活动,向商场管理者缴纳物业管理费。其与某公司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按照约定,某公司有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现庄**在商场店内遇害,某公管理上存在疏漏,未能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提出,受害人与商场管理者对安全保卫的内容未作特别约定,故依照现行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可以认定管理者所负的保安义务仅是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和物业使用的安全,而实施的必要的正常防范性安全保卫活动。物业管理的保安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被告确保商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原告认为某公司的保安服务应包括为业主的人身安全不受第三人不法侵害提供保障,于法无据。庄**被害的地点位于商店内,案发后门窗无异状,某公司保安人员即使履行了正常的防范性安全保卫义务,也无法避免店内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某公司的行为与庄**之死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庄**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也没有书面对某公司在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过程中保安方面的事项进行约定,但某公司为商场业主提供有偿服务,收取一定的物业管理费,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某公司为履行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方面的职责,制订了业主公约、保安制度,可以推定为某公司与业主庄**等之间在保安方面的约定。某公司如果未按这些规定履行其职责或履行职责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可视为某公司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物业管理部门履行了上述制度规定,或者说原告方无法提供证明被告方在物业管理中存在过错的证据,那么,被告就不存在违约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物业管理中安全服务的性质只能是一种群防群治的安全防范服务。它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管理者确保商场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某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履行了巡查的义务,庄**被害的地点位于商店内,案发后店门窗完好紧闭无异状。某公司巳履行了保安义务,其无法阻止庄**在店内被人杀害的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那么被告就不承担业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告不存在过错。因为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责任不应包括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者的人身不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否则,是一种变相的把国家司法机关的职能强加在物业管理保安职能上,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庄**系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致死,此事件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并非被告在订立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其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公司对庄**的死亡不承担民事责任。(来源:《大律师教你打官司.人身侵权纠纷案例戴玉龙陈国强/策划鲍金何菲菲/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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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韩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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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306*********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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