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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何时能不互相推诿?

来源:陈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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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何时能不互相推诿?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 陈宁律师

一朋友择业不慎,被老板忽悠,老板美其名曰一起创业,未与朋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朋友为老板辛苦卖命半年有余,颗粒无收。最终找个莫须有的罪名让朋友离开,朋友被激怒了。

2009年5月21日14时许,我和朋友来到了高新园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请求有三项: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二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三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各项社会保险。仲裁委工作人员一看到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的字眼,立马答复道,这不归劳动仲裁管辖,请到对门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对照前述规定,我们的仲裁请求无一例外均在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之内。

考虑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国情,法律规定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好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章总该遵守吧,我当场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拿给工作人员,但得到的答复仍旧很“雷人”。

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我们来到对门的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翻了翻我们提供的材料,答复道,劳动监察只受理有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有直接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投诉。我们提供的材料,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资条、员工卡之类的证据,只有一个实习生的证言,对于证人证言,劳动监察部门没有责任去核实证言是否真实,粗略一想,人家的说法挺合乎情理,这些事如果都由劳动监察部门来管,要劳动仲裁委还有何用。于是乎,我们又原道返回对门的劳动仲裁委。

这次,劳动仲裁委仍坚持原来的意见,知道劳动仲裁委不愿多管劳动者社会保险的“闲事”,我们当场表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仲裁请求可以放弃,但还是不受理。多说无益,我们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但也遭到拒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作为劳动保障局内设的事业单位,连部门规章都熟视无睹,什么叫“有法不依”?!

劳动仲裁委不作为,且不肯甚至不敢承认自己不作为,不仅打破了劳动者寻求劳动仲裁的希望,还切断了劳动者通过诉讼维权的通道。都说《劳动合同法》的颁行,是劳动者福音的开始,但是劳动仲裁委的推诿、不作为,让所谓的“倾斜保护”倾斜错了方向,令人无奈亦无语!假设朋友是一个脾气火爆的家伙,在劳动仲裁委和劳动监察大队接连碰壁,一旦想不开,心里转不过弯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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