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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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子之取保候审

来源:赵玉倩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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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是一种重要的申请程序,需要当事人家属把握诉讼中最有利的理由和因素和时机,及时聘请律师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人:赵玉,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嫌疑人涉嫌盗窃2019年7月6日因盗窃罪被XX派出所抓捕,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根据嫌疑人家属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被告的家属愿依法为其缴纳保证金,理由如下:

嫌疑人xxx,涉嫌盗窃罪,本次盗窃金额不大,符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罪行不大,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是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放至社会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及危险性,同时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特向贵院申请取保候审,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请求贵单位予以批准。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考虑本案及犯罪嫌疑人XXX的实际情况对其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

   

 五华区公安局XXX派出所

                          申请人: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赵玉倩律师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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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玉倩
  • 执业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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