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倩律师

赵玉倩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传销知识

来源:赵玉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1-02
人浏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传销知识讲义

                   作者:赵玉倩律师

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在这里与大家一起来共同探讨和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我们大家每天都在消费,而且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消费行为甚至延伸到网上购物,因此,掌握一定的消费维权知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在19931031日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且于199411日起实施,它的制定与实施开启了我国专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局面。

社会上从事经商的人有一种说法:“要发财,吃小孩”。意思是学生的钱最好赚。其实,除了利润高外,还与大家的消费维权意识淡薄有关,许多同学明知吃了亏,也“忍气吞声”,不去追究,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商家的嚣张气焰。面对这样的不法商家,我们应该学法、懂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消费者有哪些权利?怎样运用权利?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哪些消费属于受法律保护范围以及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哪些消费属于受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的消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涵盖了人们的衣、食、住、行、用、医疗、文化、教育、保险等各个方面的生活消费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需要注意2点是:①该商品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经营者在法律允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内,法律禁止购买、使用的商品和禁止接受的服务,不属于《消法》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如侵权的假冒商品、异性按摩等;②消费者必须通过公开的市场交易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私下交易则不受保护。

二、哪些消费方式是受法律保护的

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实际消费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赠与的商品和服务也属于消费者实施消费目的的消费方式,受《消法》的保护。

三、我们消费者有哪些合法权利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享有9个方面的权利:

(一)、消费者的安全权

这里的安全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和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比如:购买的电器发生漏电,使人致残或死亡的,都属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说到人身安全权。为大家讲个真实的案例:消费者,因为挨一记耳光,获1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家住珠海市斗门区的李维与李权等3人,到酒吧喝酒聊天,在卡拉OK房刚唱了半个多小时,房内的电视机无法显示图像,便叫来服务员查看。酒吧工作人员发现电视机里有水,怀疑是他们故意把啤酒倒入电视机内,导致电视机烧坏。所以,要求李某3人赔偿。双方开始争吵。后来,打110报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民警走后,双方仍然僵持不下,在此期间,李维与李权在卡拉OK房内被人煽耳光、殴打。最后,李维等人向酒吧交纳了4000多元押金并负责维修电视机后才得以离开。随后,李维等人立即到派出所报案,警方随即展开调查。经医院诊断:李维和李权均为多处软组织挫伤。随后,二人将酒吧老板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酒吧老板除赔偿医药费外,还要赔礼道歉,并支付每人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酒吧老板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酒吧的行为构成对李维与李权的侵害。

侵害安全权的主要表现形式还有: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2)、制售假药、劣药。

3)、出售过期变质或者质量低劣的食品、药品。

5)、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

6)、化妆品有毒有害。

7)、营业场所不安全。

8)、服务方式或商品包装不安全。

(二)、 消费者的知悉权

知悉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主要包括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提供服务的规格、费用、期限、保障措施等有关情况。

(三)、消费者的选择权

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选择其购买的商品及接受的服务的权利。包括

⑴选择经营者的权利。

⑵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⑶自主决定购买(接受)或者不购买(接受)任何一种商品(服务)权。

⑷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权。

(四)、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必须出于自愿,有权拒绝强制交易或歧视交易行为;

(五)、消费者的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所享有的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只要是商品未达到法定标准确实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消费者就有权依法依侵权责任追究经营者或生产者的责任。但是,如果消费者故意不按商品上的使用说明中的方法使用而造成损害,生产者、经营者免责。

(六)、消费者的结社权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是宪法中公民结社权在《消法》中的具体化。

(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如消费观知识、商品或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知识、涉及消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机构,争议解决途径等知识。

(八)、消费者受尊重权

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包括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殴打、侮辱、辱骂、强制搜身、拘禁等均为侵权。比如:消费者高某到一酒吧消费时因门卫嫌其面容不美,怕影响生意拒绝其入内。

(九)、消费者的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即检举权、控告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⑴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保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⑵消费者有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怎样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消法》第2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明确了工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的部门,承担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职责,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消法》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研究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处理消费者权益争议;组织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指导和支持消费者;组织开展消保工作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法》及有关行政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这几个途径维权:①是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重点为大家讲解:工商机关如何处理欺诈消费者行。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者者预付款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那么,我们工商机关是如何处理欺诈行为呢?

1、处理消费者加倍赔偿的申诉。其性质属于处理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方式是行政调解。

2、行政处罚

即对欺诈行为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消法》第51条、国家局50号令《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下面,为为广大师生讲一点关于传销方面的知识: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1.认清传销本质,谨防上当受骗。

  近年来,在工商、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公开宣传自己是传销活动的已基本消失。传销组织或转入地下,或改头换面,在现实中或网络上,以政府支持、投资项目为名,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等旗号继续从事传销活动,并编造了整套的歪理邪说和谎言,诱骗群众参与。

  如何甄别各种传销现象?一是让你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交入门费“;二是让你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的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数量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拉人头”。现在的传销以交纳资金、以传销一个编造的概念居多。这种模式实质就是涉嫌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请您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2.传销的危害有哪些?

  传销的危害十分巨大。首先是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3.为什么有些人落入传销陷阱不能自拔?

  首先因为传销就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组织者打着各种旗号,谎称国家“暗中支持”,甚至伪造公文,诱惑群众参与传销。第二,传销组织者对参与者实现精神控制。频繁给下线们“上课洗脑”,找一些所谓的成功人士讲自己的“发家致富”心得,让不明真相的参与者羡慕不已,并且努力效仿。第三,参与者都抱着“一夜暴富”的心态,急于发财。成天生活在谎言和自己的幻想中,都想象着自己能拉多少人赚多少钱,认为做富翁的梦很快能实现。第四,参与者都缴纳了一定的“入门费”,即便识破了骗局,但因为有了“投入”却没有回报,为了捞回本钱,他们开始揣着明白装糊涂,去骗更多的人,走向一条执迷不悟的“不归路”。

  4.参与传销是违法犯罪行为。

  近来,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值得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警惕。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正式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不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违法犯罪,参与传销同样也违法。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拘役或劳动教养,一般参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与传销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也无法挽回。传销害人害己,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拒绝传销,远离传销。

5.警惕传销新变种---网络传销。

  随着科技日新月异,互联网逐渐普及,中国网民数量已经接近5亿。传销分子利用网络平台,将传销移植到网络上。传销在网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宣传性质的,就是在网上开辟专门网站,集中发布传销信息,诱骗网民上当。这些信息往往以“资本运作”、“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网络直销”、“网上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面目出现。还有一种是在网上建立传销系统,就是在互联网上发展人员,要求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积分、返利等,并且要求继续拉人加入或发展下线,所发展的人数越多,获得的报酬就越多。这些就有可能是网络传销骗局。请提高警惕,避免误入传销陷阱。

  6.如何辨别防范网络传销?

  “轻点鼠标,您就是富翁!”、“坐在家里,也能赚钱!”当人们浏览网页时,往往会被这些词语所吸引,但这很有可能是网络传销陷阱。这些鼓吹“资本运作”、“加盟连锁”、“人际网络”、“电子商务”等口号,欺骗误导网民加入,都涉嫌网络传销。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网页进行宣传,鼓吹轻松赚大钱的思想;还有一种就是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靠发展会员聚敛财富。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想不上当受骗,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理性判断。在遇到相关创业、投资项目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商业模式。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如果其经营的项目并不创造任何财富,却许诺只要你交钱入会,发展人员就能获取“回报”,请提高警惕,没有这么轻松就赚大钱的事。

  防范网络传销,远离骗局,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各位老师、同学们, 构建和谐、诚信的社会环境,要靠我们大家一起来努力。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不要选择沉默,请拿起电话拨打“ 12315”,这个号码是全国工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只要您拨打,我们工商工作人员一定在第一时间为您分忧解难,用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最后,希望广大师生在日常生活中,向您身边的亲人、朋友宣传消费维权,如果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或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拔打12315电话,工商部门将全力维护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

                       赵玉倩律师

                         2011年11月1

以上内容由赵玉倩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玉倩律师咨询。
赵玉倩律师
赵玉倩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08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人民西路保利中心2幢12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玉倩
  • 执业律所: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19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人民西路保利中心2幢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