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使用假币,律师辩护,法院判缓刑。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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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使用假币,律师辩护,法院判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5月29日被告人汪某某携带5000元假币与同伴来到北京玩。第二天,在A小卖铺,被告人汪某某用一张一百元的假币买食品,同伴孙某某下车跟汪某某借了一百元钱买香烟,张就拿了一张一百元的假币给杨,和志强在接到杨递过来的一张一百元钱时发现是一张假币,这时和又仔细看了一下之前收的也是一张假币,便悄悄记下两张钱的号码和张、杨乘坐的面包车的车牌号码之后,乘客车尾随其后,在车行至炸药仓库时,和发现一辆警车迎面驶来,就下车拦住警车并口头向警察报案。随后民警在AAAA面包车里查获出47张疑似假币的人民币共计4700元。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
【律师观点】
被告人汪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在人民法院审理前交纳了部分罚金。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汪某某给予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数量达4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了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非法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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