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律师辩护获缓刑
团伙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于2011年8月至11月间,为谋取个人利益,为没有注册资金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取得验资报告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再将用于公司注册的资金转回到由其实际控制的“HHHH劳务有限公司”、“YYYY商贸有限责任公司”、“ZZZZ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被告人邱某从中收取代办费不等。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1年11月间,欲注册成立“QQQ担保有限公司”,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他人找到被告人邱某,邱某于2011年11月21日从其个人的银行卡和方某账户内将2000万元转入到QQQ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A支行开立的临时验资户内,取得验资报告和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分局的注册登记后,邱某将验资款2000万元转入到HHHH劳务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内收回。2011年11月25日,邱某使用相同手段将QQQ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2000万元增资至5000万元。。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1年11月间,欲注册成立“JJJJ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韩某(已死亡)找到被告人邱某,邱某于2011年11月23日从其实际控制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方某)内将3000万元转入到JJJJ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A支行开立的临时验资户内,取得验资报告和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A分局的注册登记后,邱某将验资款3000万元转入到HHHH劳务有限公司收回。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1月间,欲注册成立“KKKK担保有限公司”,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赵某(已死亡),后又找到被告人邱某,邱某于2011年11月29日从其本人银行卡账户和HHHH劳务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将2800万元转入到KKKK担保有限公司在B民生村镇银行开立的临时验资户内,同日,B市B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B市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将2249.9万元转入到KKKK担保有限公司临时验资户内,取得验资报告和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注册登记后,邱某将验资款3000万元转入HHHH劳务有限公司及YYYY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收回,剩余1999.97万元被转入陈某某的个人账户内。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1年8月至11月间,为谋取个人利益,通过赵某及被告人邱某帮助没有注册资金的“KKKK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主动到辽源市公安局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郝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陈某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对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郝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申请公司登记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