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贩卖濒危衍生动物制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量刑。
律师辩护贩卖濒危衍生动物制品,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3月,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17.62万元的方式,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购买象牙制品牙尖4件,净重9.77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7086.59元。
二、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3月,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象牙制品9件,净重15.775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7296.93元,通过德邦物流公司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发往河北省衡水市,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在河北省衡水市德邦物流营业部取货时被当场抓获。
三、被告人孙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其位于河北省x小区的住处,被查获欲出售的象牙手镯11只,净重0.855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625.29元;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程田古玩城B座329商铺内,被查获欲出售的象牙制品32件,净重14.59千克,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7921.5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孙某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成功代理其多起案件。北京刑事律师在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后,北京刑事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在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2、指控的第三起事实系犯罪预备;3、被告人孙某某具有坦白情节;4、涉案物品已全部被查获;5、被告人孙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从轻量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
同时,法院采纳了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