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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借名买房,欲过户被拒,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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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借名买房,欲过户被拒,律师代理起诉成功维权。

【案情回顾】

 原、被告韩大、韩二是姐弟关系。1983年,原被告之父从原单位分配到两间平房。1985年,该两间小平房拆迁,后的两套拆迁安置房。1987年底,原告一家入住其中一套房屋。90年代房改售房,另一套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20061016日,原、被告签订《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约定1994韩大出资以韩二的名字购买涉诉房屋,自此韩大一家三口居住到拆迁为止。200610韩大一家的住房因商业拆迁,被安置到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以上的三居室住房,此房仍借用韩二的名字购买。双方约定若有条件,将拆迁落实的房产产权人的名字更换为韩大

 20061016日,甲方A公司与乙方韩二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承诺书》、《证明》、《补充协议》的原件均在原告处。

 20136月,原告韩大向法院起诉,认为已经和拆迁机构、原单位协商,两单位均同意在办理上述房屋的入住与产权登记程序中,按照《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的内容办理,因此,变更产权人的条件已经成熟。可是当原告约请被告办理入住与产权登记手续时,被告拒绝办理。

  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61016日签订的《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有效;判令被告履行上述《约定》,配合原告及第三人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产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被告韩二辩称, 1994年该房参加房改,被告无资格购买,由被告出资三万元并折合工龄购买。该房依法应归被告所有,被告允许原告一家继续居住。原、被告并非委托关系,原告无权代理被告与第三人协商拆迁安置房屋相关事宜。涉案房屋拆迁时,全家协商一致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放弃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被告自愿将涉诉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赠与原告。在原告的要求下,双方签订了《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因涉案房屋尚未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可撤销赠与,故《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若双方被认定为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那么借名购买房改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及合同法的规定,亦应被认定无效。借名购买房改房无效,所得拆迁利益亦应归被告所有。

  另外,《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中关于借名购买回迁安置房实质上是转让房屋购房指标的行为,对于转让其他区域的回迁房指标双方并未协商一致,原告仅仅依据房屋的借名协议来主张其他房屋的产权,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观点】

  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该约定已房屋是借用被告名义,由原告出资购买,该房拆迁的安置房屋也将过户至原告名下,被告称该协议为赠与的性质,缺乏法律依据,其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借名购买房屋,因该房拆迁产生的拆迁利益,应由原告享有。虽然原告及第三人均认可最终拆迁安置房屋,但双方未能举证证明现第三人对该房享有完全处分权,故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请求,法院现不宜予以支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具备过户条件后,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1、确认原告韩大与被告韩二20061016日签订的《适时变更产权人的约定》有效;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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