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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因户口享受拆迁安置后无法购房怎么办?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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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口享受拆迁安置后无法购房怎么办?

【案情回顾】

刘先生起诉称:我原名叫吴某某,系吴大爷之子。我母亲与吴大爷20035月离婚,我由母亲负责抚养。2005年北京市X区对×地区危旧房进行改造,因我与吴大爷均为符合拆迁安置条件,才获得安置房屋一套,即涉案房屋。200978日,吴大爷×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X区危旧房改造安置合同》约定:安置人口为我与吴大爷吴大爷自愿购买。由于拆迁安置,我已经丧失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对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现在我急需一个容身之所,但吴大爷将该房屋一直出租至今,一人持有全部租金收益。请求:1.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为我与吴大爷共同所有;2.我居住使用北京市XX号房屋中较小的一间卧室。

对此吴大爷辩称:涉案房屋与刘先生无关。我作为唯一合法买受人与开发商签订了《就地安置合同》及《购房合同》,并由我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刘先生并非《就地安置合同》及《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因此,更不可能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来源于我母亲房屋的拆迁安置。在我离婚之后,我母亲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列为拆迁范围。开发商给予我母亲两套安置房,我母亲将其中的涉案房屋给了我,并指定我作为唯一的权利人。我离婚后,刘先生判由其母抚养,但刘先生的户口一直挂在我母亲的房屋处,没有迁走。因此按照户口,刘先生只是作为一个安置人口,但刘先生并未在我母亲的房屋居住。安置细则规定一个户口有15平方米的平价优惠,每平方米1560元,即一个户口有3万元优惠。当时我就把3万元补偿款给了刘先生。而且我离婚时也给过他们母子房屋,母子二人均有自己的房屋。此前,刘先生曾提起过诉讼,主张居住涉案房屋,但法院均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我与刘先生关系不睦,刘先生把自己的姓都改了,双方的父子关系已经名存实亡。

  

【律师观点】

北京专业房产纠纷律师认为:从案件实体情况看,被拆迁房屋原属于刘先生的祖父母,房屋于2009年被拆迁,而刘先生早在2003年已因父母离婚被判决由其母亲抚养,其在房屋被拆迁前没有与其祖父母或其父吴大爷形成共居关系。现房屋被拆迁,吴大爷基于刘先生的户口在被拆迁房屋内未迁出这一事实,享受了国家优惠政策购买房屋,刘先生亦基于此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益,但其权益不宜体现为居住使用权,故刘先生之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20134月,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居住使用涉案房屋。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刘先生被安置人口,其享有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但考虑到吴大爷前并非除涉案房屋外无地方居住;双方关系不睦且诉前发生过纠纷;两人一直未形成共居关系等情况,认为刘先生有权利的方式不宜为居住使用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判决

驳回刘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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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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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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