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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挪用灾后重建公款资金2000万元,无罪辩护后,最终认定向某挪用公款罪不成立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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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本案被告人X某系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县政协委员,201062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10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1230日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201164日,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孟博律师分析:

1X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不存在与X世贸共谋指使或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共同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2)本案涉及的二千万资金是单位决定支付给商旅公司使用,不是X世茂个人的决定;

3)商旅公司根据合同依法取得资金,并非违法“挪”出资金;

4)特供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商旅公司使用,X某个人不是资金的使用人,本案中完全不存在“个人使用”情形。

因此X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及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X某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罪名, 201164日,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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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博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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