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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男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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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单方面决定生育,男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案情概要】

  李佳与王刚于2008年相识,20098月,李佳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抚养,后经鉴定孩子系王刚之子。20139月,李佳以孩子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王刚,要求其承担孩子择校费用10500元的一半。

  诉讼中,王刚辩称,其与李佳不存在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或恋爱关系,双方系酒后偶然发生性关系。后李佳与其联系称怀孕时,其曾慎重劝阻不要保留孩子,但李佳一意孤行,执意决定生下孩子。当初是李佳选择让这个孩子出生,对孩子抚养费的负担上她就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故不同意平均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王刚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其应尽义务。其子一直随李佳在北京居住、生活,在北京上幼儿园并无不当。最终法院根据李佳提交的已经发生的学费票据判决王刚给付孩子初一第一学期学费人民币5185元。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孟博律师释义】

     一、生育决定权只是女性独有的权利。

  上述案例中,男方的抗辩意见间接提到女方私自受孕、不受劝阻非婚生子,侵犯了男性的生育权的问题。法律概念上的生育权是从受孕、怀胎和分娩的全过程。生育权是一种人格权,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从自然生育、生育义务到生育权利的过程。生育权分为生育请求权、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决定孩子是否出生属于生育决定权的范围。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基于该规定,生育子女女方单方决定即可。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二、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的法律地位,男方应当承担50%的抚养费分担义务。

  在如上述案例中所涉教育费用的分担问题上,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出发,更强调保证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子女的出生不能由他们自己选择,在东方文化的社会背景下,他们的成长历程注定要比婚生子女更艰辛。拒绝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人伦道德观念,也会影响父母子女的亲情维系。在这种情况下,减轻男方抚养费责任,不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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