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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合理损失双方分担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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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女方流产合理损失双方分担


    【案情概要】

  刘芳和李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即同居在一起。20121月,刘芳怀孕,本想和李乐办理结婚登记,但李乐却不同意,千方百计劝说刘芳放弃孩子,并陪同其到医院做了堕胎手术。二个月后,李乐表示自己要与他人结婚,要求与刘芳结束同居关系。

  刘芳起诉到法院,认为李乐的行为对自己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损害,要求李乐支付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刘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李乐存在欺诈、强迫堕胎的情形,堕胎的选择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婚的可能性、抚养能力等多种因素自行作出的决定,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分担相应责任,因流产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双方予以分摊。李乐在主观上不愿意与刘芳结婚但与刘芳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客观上成就了刘芳流产的较大可能性,其行为虽不构成侵权的“过错”,但违背了公序良俗;考虑到刘芳因怀孕、流产给身心造成的痛苦,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系必然发生的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最终判定由李乐给付刘芳1万元。

    【孟博律师释义】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因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故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归咎于一人。所以法院在诉讼中没有支持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女方因流产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由男女双方予以分担。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形,同居女方怀孕后,男方不同意结婚生孩子,女方可能会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与男方签订协议,以男方支付钱款作为女方行堕胎手术的前提。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有的观点认为,堕胎造成身体的损伤是客观事实,女方有权利得到一些补偿,而且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有效;有的观点则认为,怀孕的女方也不愿意生下孩子,而是以自己的身体和胎儿作为筹码要挟男方支付钱款,协议的内容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且男方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同意用钱款与女方交易,其给付钱款的表示违背了男方的真实意思,协议应属无效。实际上,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法院一般从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补偿的合理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方面综合考量,对协议效力予以认定。(以上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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