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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此罪判多久?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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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判多久/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标准
 
 
第一生产、“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认定标准为: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第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认定标准:
1)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第三、“其他严重情节”认定标准: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四、“后果特别严重”认定标准:
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第五、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般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后果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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