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来源:王爱东律师
发布时间:2009-06-06
人浏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三是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以上内容由王爱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爱东律师咨询。
王爱东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609人好评:300
天津市河西区丽晶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