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革联律师

马革联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刑事案件

马革联:刘某诉湘雅二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二审法庭陈词

来源:马革联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1
人浏览

二审法庭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患方一、二审的诉讼代理人,在全面坚持已提交法庭代理意见的基础上,今天扼要强调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提请合议庭采纳。

一、关于本案性质和法律适用。

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而且系一起因医疗过错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也就是说本案系一起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民事纠纷。对此,医患双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在损害赔偿标准上,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二、关于本案医疗过错及其与损害结果关系的认定。

代理人认为,医疗过错的评价在法律上是一种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而正确的价值判断须建立在真实的事实判断基础之上。因此,对医疗过错的判断势必首先对相关基础事实做出正确的判断。而基础事实,必须通过病案资料等证据资料来证实。庭审表明,湘雅二医院在716日是否真的对患者做了心胸彩超复查、邵阳市中心医院是否延误对患者进行B彩超检查和抢救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事实。毫无疑问,只有在这等焦点事实查明以后,才有可能做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正确的价值判断。如果查明湘雅二医院在患者出院前没有进行病症复查,就断定心包积液治愈出院,如果查明邵阳市中心医院确有延误检与抢救,那么医院的过错的明显而严重的。显然,这样的过错是常规性的过错,是任何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能识别的。

至于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关系,由患者死于心包积液(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可知,湘雅二医院的医疗过错是患者死亡的前提性要件,而邵阳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者的结合最后导致患者死于心包积液。

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第二条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因此,本案本可以委托做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但因一审法庭不同意患方的申请而一直未做。我们撇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可以就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关于医疗过错的结论不说,该《鉴定书》的“诊治概要”表明,其关于湘雅二医院的无医疗过错的意见是建立在湘雅二医院在出院的前一天(716日)对患者做了心胸彩超复查的前提事实之上。然而该前提事实并非真实,所以该鉴定关于医院无过错的分析结论不可能是正确的。此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此外,该《鉴定书》尽管指出邵阳市中心医院诊疗没有违法抢救措施的程序与原则,但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没有指出和分析特别是对医院是否延误B超检查和抢救完全没有任何提及!总之,本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前提事实不真实或不存在,其分析意见当然不能作为法庭判断医方之医疗过错的依据。遗憾的是,一审判决却不论鉴定的前提事实的真实与否,将该鉴定意见视为《圣经》而加以信奉。

四、关于湘雅二医院提供虚假、涂改、添加的病案资料的问题。

本代理人认为,首先,医院的病案资料系医院保存的,医院应该对病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患方对其持有异议时,负举证责人的医方而非患方应当申请有关司法鉴定。其次,伪造、提供虚假证据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作为湖南乃至是全国都赫赫有名的大医院,如此行为实在是不应该有,其不但不能达到医院推卸责任的目的,还将激发患者家属不断地申诉、上访,造成负面影响。这不但与社会公众对被告医院的期望相悖,而且加重了死者亲属精神创伤!对案件的处理也毫无益处。

五、关于本案的些许感触。

应当说,对于患者王云姣的死亡,并不是二医院所希望和追求发生的。这一过失致死案件,我们认为其中没有赢家,是一个双输的案件。作为医院输掉的应当是医疗信誉、是医德良心、是经济利益,而患方输掉的是身家性命、是女儿、是妻子、是母亲,是亲属权和经济来源,是巨大的精神打击!

爱病人,就像爱自己。事实上,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我们每一个人,没有谁胆敢保证自己或我们的亲人永远不会进二被告医院。在此意义上,王云姣的命运不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面临的命运?作为以救死扶伤为天职的二被告医院,只有对自己的过错及时地、全面地、正面地予以承认,并认真吸取教训,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自己的医德、技术,避免对此后同类患者的类似损害,才能不使我们中的任何一位成为下一个王云娇。

最后,作为法律人,我对患方刘中益等四位委托人四年来坚持不懈地为权利而斗争、积极追寻司法正义而非报复正义的斗志和理性表示敬意!对一审法庭明知医方病案资料造假而基于某些案外因素的考量,在内心极其矛盾的情况下最后放弃对司法正义的坚守而深表遗憾!对二审法庭在二审阶段能开庭审理本案及其对本案的审慎和认真对待表示感谢!同时期待二审法庭做出一个合情、合理而公正的司法判决!

谢谢!

 

                                      

                                         代理人:马革联

2010426

以上内容由马革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马革联律师咨询。
马革联律师
马革联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124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北一栋2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革联
  • 执业律所: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9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
  •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二段368号上东辛顿公寓北一栋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