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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发生退货或者赔付时如何减少税款损失

来源:李新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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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贸经营者而言,进口的货物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无论通过协商还是诉诸法院,最终可能会发生退货、换货或者赔款。遇到这个问题,已缴的税款怎么办?能不能退,怎么退?税款是一笔可观的开支,不容忽视,一般要缴关税和增值税,有的还要缴纳消费税,税负往往达到货物价值的20-50%。故笔者就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作一简单介绍。

一、可以退税或者免税的情形
(一)退货免征出口关税且可以退税
《关税条例》等法规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税(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必须是货物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即要么品质不合格,要么是规格与约定的不符,而不能是其他原因。
2、必须是原状,原有货物及包装,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不行。
3、必须是规定期限,自进口之日起1年,或者自缴税之日起1年,超过期限则不予办理。但就实践而言,这个期限明显太短。双方一旦因货物质量发生争议,经常是长时间争执不下,难以协商一致。如果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则案件审理会持续几个月或者一两年,显然会超过退税的时限。除非双方能够短时间内协商解决,则这一条件是可以满足的。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退税成本也可以成为双方谈判时的一个考量因素,早解决争议进口商可以拿回退税,所以进口上可以适当降低要求,以利于达成和解方案。
(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免税
如卖方另行免费补偿或者更换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则该货物被称作“无代价抵偿货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而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上述规定需要注意的是:
1、更换的货物要么与原货物相同,要么与合同规定相符,不能是原合同约定以外的货物;
2、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申请退税时间既不能超过原货物进口之日起3年,也不能超过原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所以,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作为买方应特别注意,如果约定了索赔期,则应尽可能长。当然,如果合同并未约定这样的条款,则可以理解为申报退税时仍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
(三)可就获赔的货款申请退税
法律规定,如因进口货物质量问题,进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这儿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1、 赔偿退税与退货退税的关系
本处赔偿退税的情形一般指全部或部分货物未发生退运,比如在国内折价销售或者销毁,发货人或承运人另行赔付款项,纳税义务人可以就该部分赔款申请退税。实践中,退货与赔偿有时会同时发生,但退税时不能重复使用,因为申请退税的额度应当以进口时缴纳的税款为限。发生退货,相应会发生退款及赔偿损失,如果已经以退货的名义申请退税,则不能再以退货部分所得赔偿款的名义申请退税,否则就是重复退税。
2、退税时限。退税时限为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与退货退税的时限相同,期限短。如争议当事方能协商解决,则一年的时限容易满足。如发生仲裁或诉讼,则难以满足这一条件。


二、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一)已进口货物的退运手续

因故退运出口的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公司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二)进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申报手续
收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基本单证外,还应当提供其他特殊单证。
1.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2.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
3. 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 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办退税手续
退税必须在原征税海关办理。办理退税时,纳税义务人应填写“退税申请表”并凭原进口报关单、原盖有银行印章的税款缴纳书正本及其他必要单证(如合同、发票、协议、商检机构证明等)送海关审核。海关同意后,应按原征税或者补税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退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缴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予退还。已征收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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