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建律师

李同建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擅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

取保候审的条件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7
人浏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以上内容由李同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同建律师咨询。
李同建律师
李同建律师
帮助过 1741人好评: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北省石家庄市休门街91号石门商务中心C座302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同建
  • 执业律所:河北凌众律师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休门街91号石门商务中心C座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