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规定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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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取之于矿用之于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1996718,吉林省汪清县某铅锌矿申请在汪清县某区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开采铜、铅、锌矿并获批准,领取了采矿许可证。开矿181855007420199720005420199756,汪清县矿管理局向铅锌矿下达了《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费通知单》(第07215420210840152199776,汪清县矿管局下达了《撤销采矿许可证的通知》。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部门为:地质矿产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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