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建律师

李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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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案例

来源:李同建律师
发布时间:201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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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县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一个采石场的采矿权,A企业竞得该矿采矿权后,依法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1年。

在采矿许可证即将期满前,A企业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甲县国土资源局以要调整矿山规划为由,下达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拒绝了A企业的延续申请。200410月,A企业向甲县所在的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认为被申请人所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理由不成立。并于200412月下达了复议决定书,撤销了甲县国土资源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律师点评: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采矿权延续登记。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甲县国土资源局不予延续许可的主要理由是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矿产资源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按照第15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甲县国土资源局显然没有履行这个程序,因此,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达了复议决定书,认为其理由不成立,撤销了甲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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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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