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九: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九:婚姻存续,财产分割有特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 案例】
张男和李女2000年结婚,已经结婚10多年,李女患了胃癌,已花了一大笔手术费。医生说术后必须使用进口的化疗药物,才可能遏止癌细胞的扩散,而这种药物价格非常昂贵。张男觉得癌症是治不好的,花巨款买进口药是在做无用功,故主张做保守治疗。无奈之下,2011年9月5日李女将张男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200万元来治病。但李女念在多年的情感上,并不想和张男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受理李女的财产分割案件吗?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李女的诉讼请求
【牛方兴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均有支配权,没有分割的必要。即使分割了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像一个人的钱从左兜放到了右兜。但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又拒绝支付医药费,或者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重大情形时,出于对生命健康权以及夫妻财产利益的正当保护,可以在不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支持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本案中,李女的情况正好符合《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只要该财产分割没有损害夫妻债权人的利益,李女的主张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在该解释出台前,像李女的这种情况只有在李女提出离婚时,才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立法上的进步。
【律师支招】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时。其配偶拒付医疗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就可以行使。
牛方兴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手机:13918656196;18621055886
电话:021-50455768
传真:021-68869532
邮箱:ox_lawyer@126.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1号船舶大厦12楼06-07室
邮编:200120
http://www.niulawyer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