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八: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八:协议离婚未成,“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 案例】
2011年9月3日,张男因和李女性格不合,提出离婚,但李女不同意。为了让李女同意离婚,张男在其起草的离婚协议中注明,只要李女同意离婚,夫妻婚后买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都留给李女,张男“净身出户”。李女同意了,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就在二人拿着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李女又反悔了,表示坚决不离婚。2011年9月15日张男只好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公平分割家产。李女却认为即使法院判决离婚,对于财产的分割也应该按离婚协议执行。那么,这个离婚协议有效吗?法院会支持李女的请求吗?
【法院判决】
不支持李女的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牛方兴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但因种种因素,双方未按协议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之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
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因小杨没有按离婚协议要求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故该离婚协议未生效。法院不能依据此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牛律师支招】
1 公平的协议,才是法律支持的协议;
2 赠与公证可以解决李女的问题;
牛方兴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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