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六: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六:
拒做亲子鉴定,法院可根据必要证据推定是否具有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已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案例】
张男(男)和李女(女)2010年10月18日结婚,婚后不久张男偶然发现妻子李女与前男友郝某还保持着不正当关系,且发现自己1岁的孩子很像她的前男友,周围的朋友和邻居都说小孩不像他,因而怀疑孩子非亲生。于是张男以妻子对自己不忠为由起诉离婚,同时几项证据证明李女与郝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要求做亲子鉴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但妻子李女以孩子已经懂事,会对其造成伤害为由,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判决会支持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张男的诉讼请求
【牛方兴律师解析】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在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无权强行要求当事人做DNA司法鉴定,对于亲子这种重要的身份关系认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存在很大的风险。《解释(三)》第二条对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张男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孩子非其所生,而在李女拒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定李女败诉。
[牛律师支招]: 维权要保留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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