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四:夫妻一方私自卖屋,另一方不能追回
《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四:夫妻一方私自卖屋,另一方不能追回
案例:张男(男)和李女(女)2008年8月18日登记结婚后,二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张男名下。2009年6月张男为做生意,向朋友刘某借款12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孰料,一年后,张男的生意亏本严重,负债累累。刘某闻讯后,要求张男尽快还钱。张男无奈之下,只好偷偷将夫妻共有的商品房按市场价180万卖给了刘某,由刘某再支付60万元给张男并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后张男把买房所得的60万元还了其他的生意负债。李女得知后勃然大怒,为挽回自己的损失,2011年9月2日将刘某诉至法院,已买房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其丈夫与刘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法院将如何判决呢?
[答案]: 法院将驳回李女的诉讼请求
[牛律师解析]:2011年8月13日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对此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只要证明其是为了要回欠款才购买张先生的房屋,并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李女士便无权要求刘某返还房屋。张男私自卖房其妻可要求张男赔偿,但法院不支持收回
【牛律师支招】
{在房产证上加名,可以防止另一方私自卖房}
本案中李女的这种遭遇,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她可以向她的丈夫追偿90万元的夫妻共有房屋损失,该解释明确了夫妻之间可以存在债务,这是立法的进步,在诉讼时效内可以主张;但是本案中由于张男生意亏本,一无所有,即使李女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胜诉,也很难拿到赔偿,那李女怎么才能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呢,那就是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这样可以防止一方私自卖房。
牛方兴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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