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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三:房产加名需谨慎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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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案例之三:房产加名需谨慎

                                                                                                   

特殊情况下:不写名字得到的份额反而更多,写了名字份额变小


案例:
张男()和李女(女)两人登记结婚后买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张男家出资95万元,李女家象征性的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李女还是要求加上名字,并且在李女的母亲的强烈要求下,房产只能登记在自己女儿一个人的名下,张男认为结婚就是为了过理想的生活,房子不重要,为表达自己的诚意,表示房子只登记李女一人的名字。婚后一年,两人因婚前缺乏了解,李女性格倔强,刁蛮任性,无法得到正常家庭幸福,两人走到婚姻的尽头,的协商不成,2011819到法院起诉离婚,登记在李女名下的房产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该房产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法院判决】:

张男拥有该房95%的份额;李女拥有5%的房产份额;

 

【牛方兴律师解读】:

2011081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正式实施


    
   按照《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在房产证上只有李女的名字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张男占95%份额,李女占5%份额。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是正确的;

但是,如果张男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这样就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提及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新司法解释。于是,上海法院往往采用过去的规定,将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内部解释,名字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共有人即使不出资,也能占得10%30%的份额,这样李女占得份额反而更多了;如果法院本着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此原则,李女获得的产权份额,可能会远远超过5%,甚至能达到30%房产份额.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一个怪现象:

不写名字得到的份额反而更多,写了名字份额变小

所以在房产证加名,要谨慎,不是加上名,就万事大吉了。

 

【律师为丈母娘们支招】

办理婚前财产赠与公正后,再加名

律师为丈母娘们支招.像这种情况,丈母娘出资比较少,丈母娘一方又处于强势地位,可以要求对方办理婚前财产赠与公正,然后在把房产证写上自己女儿的名字,这样经过公证赠与不可以撤销。离婚时才对自己的女儿有利。

这样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过公证的合法的赠与属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适用该条时,应该优先使用特别约定条款。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该赠与已经生效,并且赠与财产经过公正后,已经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则该赠与行为已经生效,该财产权转移经房产部门登记公示,已经生效,物权上视为财产权已经转移,没有法定情况,是不可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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