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
丈夫与我结婚不久,就经常因家务事对我进行打骂,前不久,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法庭上,丈夫表示要痛改前非,法官也耐心调解,同时也为了维持已建立的家庭,我心软了,原谅了他,向法院撤回了离婚诉讼。可撤诉后没几天,丈夫又开始打骂我,甚至比以前更厉害,威胁到我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为此,我想重新到法院起诉,可听说离婚诉讼撤诉后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这是真的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 陈冬梅
陈冬梅:
你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以上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基于维持家庭和谐稳定和培养夫妻感情等因素,同时也是对那些视离婚为儿戏的人的一种限制。而离婚撤诉后出现新情况、新理由,是不受六个月限制的。
像你提出的这种情况,你丈夫在你撤诉后变本加厉地对你继续打骂,而且这种打骂已危及到你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审判实践经验,我认为应当视为新情况、新理由,完全可以不受撤诉后重新起诉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可以马上重新起诉。
需要提醒你的是,对你丈夫的这种行为,你应该及时收集证据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具体办法可以让邻居写出证言,对现场进行拍照以及让法医对你所受伤情进行鉴定等等。只有这样,你的离婚起诉才会在撤诉后六个月内被受理,同时也会对法官正确处理你的离婚诉讼提供有力的证据,切实保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