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勤律师

段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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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驾车撞击抢钱者致其死亡如何定性

来源:段勤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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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法制报

核心提示: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22日中午,李某在某储蓄所取了2万元现金放入手提包中。当李某走出储蓄所时,齐某驾驶摩托车,一把将李某的手提包抢走。李某随即追赶并大声呼喊在前方停车准备接自己的王某,王某见状立即发动桑塔纳轿车追赶齐某。在追赶的过程中,王某见前方不远处就是集市,为了避免齐某进入集市后不易追赶,王某遂用轿车撞击齐某的摩托车尾部,想将齐某撞倒后阻止其逃跑。但出乎意料的是,摩托车在轿车的撞击下不小心撞到路沿上,齐某的头部也撞到电线杆上,致颅脑严重损伤并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驾车撞击摩托车时时速为60公里。

分歧意见>>>

正当防卫

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段勤律师认为,王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驾车追击齐某的目的是为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具备目的的正当性。同时,王某的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者排除。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应以排除危险作为不法侵害终止的标准,即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害是否排除。具体而言,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导致的危险状态还在继续之中,通过正当防卫行为可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
本案中,齐某的犯罪行为及时被发现,在其尚未完全脱逃时,王某即驾车追赶,尚可以通过防卫行为夺回财物,以私力救济的方式挽回经济损失,排除所遭受的不法侵害危险,这种行为应视为防卫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沙坪坝区检察院检察官欧阳海灵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本案中,王某在主观上,王某并不希望歹徒死,他对歹徒的死是持否定态度的。实际上,齐某在主观上是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应当预见到自己驾车撞击歹徒的行为很可能导致歹徒死亡,但他却以为自己只是轻微撞击摩托车尾部,不会导致齐某死亡,他没有想到齐某的头部会撞到路沿上。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典型的私力救济行为

这是一种典型的私力救济行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代恒律师认为,当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实施救济挽回损失的途径不外乎有两种,一是经过法定的程序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公权利实施救济,称为公力救济;一种是公民依靠自身或民间力量实施自我救济,称为私力救济。在某些情形下,私力救济对权利的保障要比公力救济更加简单、便利、高效,但同时容易对相对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产生新的矛盾和危险。国外不少国家的法律承认私力救济行为,比如美国允许公民持枪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均对私力救济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法律明文规定的私力救济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

倾向性意见>>>

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西南政法大学著名刑法学教授赵长青认为,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王某驾车撞击齐某所乘坐的摩托车是为了防止其逃跑,但其当时也有条件通过其他方式如边追击边报警或超越摩托车后迫使其减速等方式达到上述目的,从而避免产生严重的伤亡后果。但王某选择了以高速行驶的轿车撞击摩托车的不恰当防卫方式,并最终导致齐某死亡。很显然,王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王某的防卫过当行为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在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时,首先要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刑法分则对此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在认定防卫过当罪过形式的基础上定罪。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表现为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少数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不包含直接故意。本案中,王某故意驾车高速撞击齐某的摩托车,作为司机,其应当预见到该行为的危险性及可能导致齐某身体遭受伤害的结果,在意志因素方面对于齐某的身体伤害是一种放任的态度,且未采取制动或其他避免或减轻危害结果的行为,因而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恰当。
当然,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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