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随铭律师

王随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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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来源:王随铭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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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笔者接待不少领导者、管理者、劳动者和个体工商业主的咨询,首要问题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笔者虽然有问必答,但也未尽其意,在此依法归纳、解读如下: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以劳办发〔1994〕289号文,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309号文,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 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动法。3.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动法。4.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动法。5. 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动法执行。根据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6〕6号文,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一、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或非公司企业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是适格的用人单位。

1、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形式也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司企业,是指依照企业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乡镇企业)。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个体经济组织,是指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在此值得注意的是: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劳动法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文)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基于上述规定,劳动者在与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形成劳动关系时,应当充分了解个体经济组织是否是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是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是否登记有字号名称。否则,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四、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以外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以外等组织,是指依法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核准设立的其他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商标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其他组织虽然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列举的三类组织形式,但是,其他组织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包括工勤人员、非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劳动者)。

工勤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定机构、专业组织中,从事辅助工作的,并与其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1、国家机关,是指依照《宪法》之国家机构规定设置的国家和地方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主要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务员。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除公务员外,国家机关录用的工勤人员,则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2、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具备法人条件,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构成,目前分为四类:一类是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一类是按照人事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国家和地方正在试行的人员聘用制度;一类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一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将聘用制度实施范围界定为:“1. 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2.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实质上,是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

3、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劳动人事关系比较复杂,但其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因此,这类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法定用人单位,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上述归纳、解读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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