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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二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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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知识二

1、离婚时,对方突然拿出许多债务,要我与他共同承担,我应该承担这些债务吗?
答:是否承担这些债务,首先要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时应考虑以下问题:债务是否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支出或家庭共同经营支出;债务发生前自己是否知晓;对该项债务夫妻双方有没有书面的偿还协议,等等,法院根据双方出示的证据情况来综合判定该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则由一方承担。如果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答:决定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一方要求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要求,如果对孩子没有不利的情况,则孩子一般与要求抚养的一方共同生活;如果双方都要求抚养或都不抚养,则由法院决定抚养权。法律一般以两周岁为一个界限,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两周岁以上的子女,要考虑父母双方有无绝育手术情况、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孩子与哪一方生活较长、父母有无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父母有无其他不利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的情况等来综合判断。如果子女在10周岁以上,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另外,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出现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时,法律允许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轮流抚养子女。
3、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应如何确定?
答: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具体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法院按以下比例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的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或有独立收入来源为止。
4、孩子可以随继父或继母的姓吗?
答:可以,但必须经孩子亲生父母同意,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变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同时,子女改变姓氏后,另一方不得因此而拒绝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且不影响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同时规定,成年子女有重新选择姓氏的自由,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更换自己的姓名,父母不得非法阻挠。
5、父母离异,孩子由父亲抚养,父亲被判刑入狱,(外)祖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吗?
答:首先应当由母亲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如果母亲下落不明、死亡、或母亲无能力抚养孩子,同时孩子确实需要抚养,而且(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那么(外)祖父母应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外)祖父母虽然不具备抚养条件而自愿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不予限制。
6、父母没有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还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答: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如果父母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时,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子女不能以此为理由而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不承担赡养的义务,父母也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且不能相互取代或抵消。
7、子女能以“死不继承”为理由而不赡养父母吗?
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对于借故逃避赡养义务的子女,有关组织、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促使其改正错误,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拒不按裁决支付赡养费,父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断绝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吗?
答:自然血亲是基于自然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人为地予以解除,因此断绝父子关系的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不免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任何一项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9、不同民族婚姻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应当如何从属?
答: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分确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的),其民族成分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确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收养关系和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分。更改民族成分应到户籍部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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