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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常识一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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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 
   常用法律知识

1、婚姻自由就是结婚自由吗?
答:不全面,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内容之一。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同时,婚姻自由也是在一定条件下的自由,比如结婚自由,它必须受男女双方的年龄、亲属关系、健康状况、是否单身等条件的限制。
2、我国允许同性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吗?
答:不允许。我国的《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另外,同性结婚也不符合中国的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其中结婚登记双方是男是女的性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确定,如果有改性手术的情况,应到公安机关变更相关内容。
3、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一是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只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另外再签署一份单身声明以及非近亲属声明;二是离婚不再要单位证明,只需要本人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三是不必再苦等一个月的审查期,离婚者可以当场领离婚证。提醒注意的是:新条例的实施日期是2003年10月1日,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一下适用的程序,并且这些程序都是指非诉讼程序,如果是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离婚,目前其相应规定未变。
4、新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有变动吗?
答:没有,新修订的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的规定延用了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至于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的规定是晚婚的年龄,我国鼓励晚婚。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的结婚年龄可作适当调整。
5、试婚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试婚与非法同居一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谓试婚,是指在不受法律约束的情况下,男女过一段夫妻生活,双方满意时,便办理结婚手续,成为正式夫妻;任何一方不满意,就可以分手,互不干涉。试婚尽管与姘居、通奸的动机、目的不同,但它仍是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对试婚产生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另外,还要注意借试婚行骗的情况。
6、婚前赠送的财物能否要求返还?
答:谈恋爱期间双方的互赠或一方的赠与,以及在交往中的花费,一般不得要求赔偿或者返还,但较贵重的财物,包括礼品或信物,在恋爱结束后,赠与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原物损坏或灭失的,应适当赔偿。一方以谈恋爱为名诈骗钱财的,非法所得应全部归还受害人,因此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订婚为名,实属订立包办、买卖婚姻而付出的聘金、聘礼,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酌情予以处罚,在某些情况下,可酌情返还;对于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其所交付给对方的财物,应按赠与对待,不予返还。
7、恋爱不成,对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该怎么办?
答:这种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如果诉至法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向另一方实施精神上的威胁或者身体上的强迫,甚至纠集他人强制另一方交出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都要自立、自强、自尊、自爱,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要对自己的人生负责,这也是对家人、对社会负责。
8、少数民族与汉族能通婚吗?
答:我国婚姻法和有关各少数民族自治区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对少数民族与汉族、少数民族与其他少数民族结婚,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少数民族之间结婚、少数民族与汉族结婚,应当贯彻男女双方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应当注意巩固民族团结,防止产生民族隔阂和民族仇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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