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建春律师

董建春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擅长: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138-6970-860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来源:董建春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8
人浏览
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 非双方自愿的;(三)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存在第(一)或第(三)、第(四)、第(五)种情形,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就构成了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如果当事人是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若存在胁迫问题,也被婚姻法规定为可撤销婚姻。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以上内容由董建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董建春律师咨询。
董建春律师
董建春律师
帮助过 1440人好评:2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华东路1479号
138-6970-860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董建春
  • 执业律所: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7*********17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菏泽
  • 咨询电话:138-6970-8606
  • 地  址:
    中华东路14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