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都能做“老板”
(原载于2000年8月24日《信息日报》)
问:我是一名银行职员,请问我这种身份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开家公司吗?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公司股东资格作出了规范,规定下列个人和单位不得投资设立公司:
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银行在职员工及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投资设立公司。
2.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在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4. 公司不得自为股东,即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将权利义务集于一身,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股东的法律地位同一,混淆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损害公司其它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5. 公司一般不得互为股东。目的在于防止相互持股的两公司资本不实或内幕交易。
6.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你的情况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所以不能开公司。(李炎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