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华律师

林文华

律师
服务地区:福建-莆田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谈律师社会职能的发挥

来源:林文华律师
发布时间:200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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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华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并没有真正体现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社会职能,导致了律师所应承担的三大“维护者”社会角色无法真正得到发挥,其表现何在,其根源在哪?本文对此问题作一些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   律师  社会职能  发挥

正 文    在偶然的机会,一位已退休记者“在美国,是法官怕律师;而在中国,是律师怕法官”和一位早年的同事“找律师,倒不如找关系”这两句话引起了我的深思。我不先去说他们的说法是否正确,也许是一种偏见,但这两句话确实反映出当前民众对律师社会职能(注:本文所称律师社会职能仅指律师在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能够发挥具有某些代表性的看法。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此规定把律师的社会责任提到了很高的高度。而现实中,律师你是否能发挥社会职能来承担此重任?显然难以!于是,我想从根源上去挖掘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律师社会职能难以发挥的表现。

1、律师调查取证难,等同、甚至不如一般当事人。当事人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可以轻松调查自己的户籍证明、住院病历、婚姻登记、房产证登记,而委托律师去开具证明,却还要承办单位的领导审批等等。律师调查取证难,连最简单的对方身份调查都会遇到重重障碍,承办机关随意地以涉及对方隐私为由而拒绝,甚至认为律师没有这个权利,只有公检法才可以。作为学法、懂法的公安基层派出所,有的甚至公安局法制科人员,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此看法,就别说其他办案单位了。于是,民政局的也认为律师无权调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海事局认为律师无权调查船舶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认为律师无权调查房地产登记情况,理由还是涉及当事人隐私。

2、司法机关违规、违法办案,律师难以维权。本是可以刑事立案的非法拘禁案件,当事人一再向公安机关陈述在被非法拘禁期间自己被殴打受伤的事实,并请求法医鉴定。然而,公安机关就是不按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当事人提出的修改和补充记录,公安机关就是不更改,并催着当事人签名,律师再坚持又能怎样?公安机关不开具伤情鉴定介绍信,伤痕经过几天后又将愈合,若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向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其鉴定结论是否为司法机关所认同?偿若司法机关不认同,那律师又能怎样?

律师拿着符合规范的法律文书到法院立案,立案人员有时要当事人自己到庭,有时要求提供对方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而公安机关却要求提供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才能调查对方当事人户籍,律师不知道要听谁的?),有时要提供证据原件,有时推拖不属本院管辖,有时甚至认为相邻纠纷案件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等等,律师立案遇到阻力重重,该如何反映?向法院领导反映?领导还是说你去找下面的吧…

3、找律师,不如找关系,律师难给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案。当事人拿着一个法律问题来咨询律师,律师却不能对本案当事人是否会被判刑作出一个明确的评判,因为现实中有太多律师认为无罪的案件,而最终作有罪判决。于是,当事人去找检察院,检察院却可以一个明确的答复,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便认为,找律师还是没用,不如找关系实用。确实律师不是最终司法者,又如何能准确确定每一个法律后果,办案过程中的中间环节的人为影响因素太多了,律师只能通过自己的日常执业经验对法律问题作出评判。于是当事人说律师就象医生,不好说治疗结果!

二、律师社会职能难以发挥的根源。

(一)法律规定的欠缺。

1、《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款只赋于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代言人身份,并没有体现律师社会职能的特殊身份,律师在社会民主法治中不应当仅限于接受当事人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的社会责任,而如何确保律师承担此社会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当律师无法履行代言人身份职责时、当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律师如何自我救济?倘若律师自己都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又如何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谈何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任何界定,隐私权被任意扩大。《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调查取证权,还是一句空话!

    3、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违法,没有司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我国规定了《行政诉讼法》作为当事人的救济途径。而若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违法,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申请复核、向上级反映等,而复核又是司法机关内部的行为,当事人无从抗辩。《国家赔偿法》也仅是事后救济手段,无法解决事前、事中的一系列司法行为。

(二)社会民主监督体制的不完善。今年6月中旬,网络上流传的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面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反问记者“你是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这句“剽悍”的质问,网民之所以把这位局长大人的话称作是“大实话”,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样的一些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他们总习惯于把人民赋于的权利认为是领导或某个人给予的,根源在于他们“对谁负责”的问题。偿若这些人在观念里认为是对人民负责,也不至于会说出这样的话,原因是局长并非由人民推选产生,官做好做坏又不是人民说了算。

倘若权力的来源和运行都在阳光下进行,此事件也不至于被网名认为是“大实话”。倘若每位司法人员均依法办事,接受民众的监督,当事人又何需找关系?

(三)行业协会受理律师申诉的程序规定欠缺。近年来,律师协会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相对更多的是接受当事人的投诉,律师协会在受理律师申诉、保护律师权利方面相对较少,导致律师外出办案受到侵犯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原因是律师协会在受理律师申诉和处理的程序上,找不到具体的解决路径和规定。

(四)律师对自己权益受阻缺乏抗争。律师相对于司法机关公权力来说,显然处于弱势。于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提到受气,而不愿意为个案去承担来自公权力和社会带来的各方面风险。该说的不便说,为了迎合法院调解,律师还要作自己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于是当事人便把不满加在律师头上,“若调解我还找律师干嘛?”当然,当事人的认识是有些不足,但也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律师执业的一些状况。

三、发挥律师社会职能的几点建议。

1、法律的保障。第一,美国《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对律师的定义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一员,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法律制度的执行者和对于正义负有特殊责任的国民”。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律师法》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执业人员。”第二,司法实践中应当对“隐私权”作出界定,并赋予律师有权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隐私,但律师负有保护他人隐私的义务。第三,对于司法不作为或司法违法行为,赋于律师的特殊监督权,司法机关对律师或行业协会反映的问题应当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2、社会民主制度的健全。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在中国共产党成立88周年前夕,胡锦涛指出“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由此可知,党内民主方面还有所不足,显然社会民主方面更为欠缺。司法机关人员的就职目前还不敢说由民众推选产生,但起码应当倾听民众的意见,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言人,也应当征求律师的意见。若是民众择选的司法人员,其必然为民众负责,言行举止受民众监督,民众则无需通过他人找关系,律师所承担的社会角色自然得到发挥。

3、行业协会的保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或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对律师申诉的受理程序和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比如,对于律师提出申诉的案件,律师协会受理后,经过研究认为存在错案的,可以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向行政或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并要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作答复,直至向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反映;对于跨地区办案律师权利受侵犯而申诉的,当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受理,作出处理,并上报上一级律师协会等等。律师经常呼吁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参政、议政,而笔者认为这不应当仅仅是律师个人的声音,律师协会应当发挥社会角色,积极参政、议政,说说律师大家的声音。

4、律师自己的努力。有了律师协会的后盾,律师个人应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向行业协会反映执业状况,捍卫自己的权利。办案过程中,在讲政治、不影响大局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实存在错案的,律师应当通过律师协会这一直通车,直至上书最高权力机构。因为,律师你不再为个人或某个当事人而战,而是为我国的律师事业而奋斗!

【结语】

律师,这一让当事人值得尊敬的称谓。而当当事人有困难走近你时,你却有太多的无奈…。缘于何在?律师的社会职能不单是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应当具有法治社会中的特殊职能。律师社会职能的发挥,应当由全体律师个人和协会组织共同去争取,以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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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文华
  • 执业律所: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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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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