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付中律师

崔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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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盗窃案辩护词

来源:崔付中律师
发布时间:200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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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父亲的委托,并经韩某本人同意,指派崔付中律师作为被告人韩某的第一审辩护人。通过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已有了清楚的认识,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都属积极参与者,他们之间所起作用无主次之分,所起作用相当,本案不应区分主从犯。

理由是:公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供述及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足以证明以下事实:各被告人在所参与的每起盗窃事实中都实施过踩点、准备工具、挖墙、剪锁、进屋搬、抬、装车、运输、销赃、分赃、望风、联络其他人员、平分赃物、赃款等犯罪行为。他们之间事先经过了协商,进行了明确分工,在盗窃行动中密切配合,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是该次盗窃行为得以发生的必备条件,缺少作何一个的作用,该次盗窃都不能发生。因此在该犯罪团伙中,他们都是积极的参与者,他们之间没有主次之分,应按他们所起作用相当来定罪量刑,对各被告人若区分主从犯,不符合本案事实。

三、起诉书指控的第14起犯罪事实,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建议不予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也就是说,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就草率的认定犯罪事实,明显证据不足。本案中,公诉机关除被告人韩某供述外,并不能提供证人万某作为停车场承包人的书面证据材料、停车场赔付协议、受害人收到赔偿款的书面证据,也没有受害人本人证词来证明实际被盗过,同时也没有销、收赃物的证据材料。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用以证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严重脱节,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偏高,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在质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时,已向法庭明确提出异议,并当庭指出了鉴定结论中相互矛盾之处。辩护人提出的风帆电瓶、17寸液晶显示器最新报价等证据资料能够证明辩护人的观点。

五、韩系初犯、偶犯,不具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六、韩的具有立功表现,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韩某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同案犯万某的车牌号及手机号,公安机关正是根据这些线索将被告人万某抓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七、被告人韩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较重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韩某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并能积极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较重罪行,如驻马店、舞钢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此处的还未掌握的罪行是指其本人的还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而不是已经报案的案件线索,因为报案也有假的可能。又因为该两起罪行涉案金额分别为11079元、23960元,其罪行比其他罪行较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一般应予从轻处罚。

八、认定韩积极协助追赃,确有悔改表现。

韩某到案后能够积极交待销赃地点并到现场指认,如对黄河广场北五十米路西电脑收购点的指认,和科技市场充值卡收购点的指认,从而使部分电脑和充值卡得以追回,挽回了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九、作案时间短,范围小,社会危害不大。2006年秋冬时开始到20074月份被抓,足以证明作案时间短;其作案范围基本上是在市区,极少在外地市作案,证明作案范围小,因此其社会危害不大。

十、部分赃物得以追回,而且所盗窃的物品,一般单个价值不高,社会危害性小

庭审查明,被盗物品中少者二三百,甚至二三十,如音箱,多者千余块钱。这相对于河南省2006年职工平均工资16000多元来说,不会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一、韩身患乙肝疾病,其在监狱里多停留一天,就会对监狱其他人人身健康安全多造成一天的威胁,刑期不宜过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

首先:本案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同,不应区分主犯和从犯;其次:韩虽然盗窃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但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几十万,上百万、千万;

再次:韩具有坦白、初犯、立功、协助追赃等表现;

最后: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对韩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采信。

谢谢!

 

 

辩护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崔付中律师

00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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