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制随时辞退职工
企业能否以末位淘汰制随时辞退职工
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职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职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末位淘汰制的确能够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避免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不良状态,但同时,也有人认为末位淘汰制不符合人本管理的思想,容易造成职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恶性情况。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 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期限未届满前,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是违法。用人单位如果要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这条规定来看,末位淘汰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末位淘汰制的核心内容是企业让所有员工参与竞争,然后通过某种形式的考核或选拔后,对排名末位或者靠后的员工予以淘汰。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但是,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因此,对于单位来说,末位淘汰制还要三思而后行。